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2019年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9-09-06 浏览量:79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阜蒙政办发〔201959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2019年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蒙县2019年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

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上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自2017年全市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县围绕“五查五改、对标达标”要求,开展了大检查、大整治活动,实现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的良好局面,为专项行动深入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但要清醒看到,还有部分养老机构存在突出安全隐患,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础仍然薄弱,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为加快建立健全高质量发展长效机制,根据省民政厅、卫健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全省2019年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辽民发[2019]48号)、《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阜政办发[2017]148号)和《阜新市2019年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阜民发[2019]99号)要求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经研究,2019年以“清隐患、防风险,补短板、促达标,转机制、提质量”为主要任务,继续实施专项行动。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养老机构中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安享幸福年为总目标,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着力防范和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重大风险,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持续推进全县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迈入长效机制建设新阶段。到2019年底,全面清除养老机构已排查出的重大风险隐患,在此基础上实现60%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国家标准,启动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价示范工程,开展星级示范养老机构评审工作,带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持续改善,社会对养老服务满意度持续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四年滚动计划年度任务。县民政部门要对照《阜新市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的规定和要求,按照政府主导、集中治理,补齐短板、提质增效,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改革创新、长效监控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公办养老院转制、示范性医养结合项目、养老护理人员培养培训等2019年度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全面推动养老机构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迈进。

(二)着力开展重大风险隐患清除攻坚行动。《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有31项指标涉及养老机构运营服务中的重大风险隐患(附件中标注“#”号的指标),目前还有部分养老机构的这些指标不合格。各乡镇政府要对辖区内养老机构进行全面检查,着力排除重大风险隐患并做好台账,列出本行政区域内不合格的养老机构清单及隐患清单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同时,要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9]7号)《全省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辽安委办发[2019]20号)、辽宁省民政厅“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辽民函[2019]12号)及《阜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阜安委办发[2019]39号)部署要求,将养老院中的9类突出消防安全问题评估结果及专项行动中涉及的消防安全指标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对不达标的情况,要按照“一地一策”、“一院一案”要求,联合采取专门措施,加大整治力度,确保9月中旬前全部整治到位;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逾期不改正的养老机构,应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前提下,依法取缔、关停、撤并。县民政部门将对重大风险隐患情况进行督导,并抽检部分养老机构。

(三)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关于“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的有关要求,对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各乡镇于2019年9月1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于2019年9月底前汇总报市民政局。

(四)全面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达标工作。县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已经清除重大风险隐患的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开展自查,采取有力措施整改不达标内容,提升服务质量。要在养老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联合相关部门或组织第三方评估验收,及时确认公布达标养老机构,督促指导并支持不达标养老机构整治提升。2019年年底前,要实现60%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县民政局、市场监管局要及时总结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整治工作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达标工作经验并上报市民政局和市场监管局。

(五)启动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价工作。县民政局要做好《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的宣贯工作,建立评价实施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参加等级评价,力争在全县范围内分级创建星级养老机构,发挥等级评定示范效应,推动形成养老机构等级管理长效机制。

 (六)结合“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等专项工作开展综合检查整治。县民政部门要将“保健”市场乱象整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等检查任务与专项行动排查合并进行,减少分散检查频次,减轻养老机构迎检负担。县民政部门要将“保健”市场乱象整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纳入养老机构日常监管内容,严禁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服务或为其他经营主体推销活动提供支持。要督促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经常开展“保健”知识宣传,增强其对“保健”产品虚假宣传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引导其理性消费,鼓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投诉举报反映“保健”产品虚假宣传及非法集资问题线索,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置。严禁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非法集资。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入住老年人合法权益。

(七)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县卫生健康部门要适时对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督导检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推动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规范有序开展。要根据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检查及专项行动中排查出来的医疗卫生问题,会同民政部门加强整治,消除隐患,保障养老机构医疗卫生安全和质量。继续推进医养结合,通过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周边医疗机构开展协议合作等方式提升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到2019年底94%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88%的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八)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继续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培训机制,各相关业务部门在组织本系统业务培训时,可将养老机构相关人员纳入培训范围。县民政部门牵头落实《关于开展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工作的通知》(阜民发[2019]36号)要求,做好建档和资金测算工作,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人员发放一次性奖励补助,稳定养老服务队伍,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养老服务。

(九)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持续开展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农村敬老院)维修改造工程,积极争取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农村敬老院) 维修改造项目。落实民政部和相关部门的改造工程实施方案,支持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县民政部门要加大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安全设施设备资金投入,重点推动县级集中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补齐农村养老机构短板,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兜底保障能力。

(十)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启动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方案,积极争取财政、彩票公益金等资金支持,完善人防技防措施,推动解决养老机构重大安全隐患与消防审验问题。消防救援机构要认真履行对养老机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执法监督,及时督促养老机构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十一)加大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实施意见》)(辽食安委发[2018]2号)和《阜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实施意见》(阜食安委发[2018]3号)精神,要严格养老机构食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加强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督促养老机构做好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整改工作,落实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十二)加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县民政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决定,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切实加强对养老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将相关优惠政策与备案、基本规范达标、强制性标准达标、养老机构等级评价挂钩。县民政部门定期登录辽宁省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http://gx.Ings.gov.cn/)接收市场市场监管部门有关新设立养老机构有关新设立养老机构的告知信息,并在掌握相关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对新设立养老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指导,督促其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填报相关情况。不具备消防、医疗卫生、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置;不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或存在风险隐患的,应立即督促整改。

(十三)及时更新养老机构信息数据。认真组织应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及辽宁省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养老机构发展监测,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定期更新本机构数据,及时更新安全管理相关信息;县民政部门要指导新成立的养老机构设立账户并填报数据,及时审核养老机构填报信息。加强养老机构信息化建设,鼓励养老机构按照原国家质检总局、民政部等部门印发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国质检质联[2017]418号)有关要求公开服务信息,建立和实施养老机构基本信息网上公开查询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的一项关系广大老年人福祉的大事。各相关部门要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化思想认识,将专项行动纳入年度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会同同级卫生健康、消防、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行动,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落实到位。要发挥县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作用,加强部门协调,及时向县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争取支持,推动工作,切实做好对下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督促指导。卫生健康、消防、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一抓到底,共同做好专项行动相关工作。

(二)加强支持保障。争取财政资金、慈善捐赠资金、社会力量投资等对专项行动的支持。相关经费要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普遍开展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和优秀民办养老机构结对帮扶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的活动。推荐优秀行业参与者和机构负责人进入省级养老服务标准技术委员会,为养老服务标准建设提供队伍保障。

 (三)加强舆论宣传和信息公开。要继续通过电视媒体、报刊杂志、官网专栏、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平台广泛宣传专项行动,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激励养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县民政局将按照民政部颁发的养老服务领域公开标准,汇总我县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的养老机构名单、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的等级养老机构名单,报送市民政局公开发布并根据专项行动进展动态更新。市场监管部门继续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推进监测结果的通报应用与信息共享。


附件: 1.养老院服务质量整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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