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03-25 浏览量:434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张景延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蒙政办发〔2019〕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第三次
国土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成立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函〔2018〕53号)、《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1号,以下简称《全国总体方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8号,以下简称《全国实施方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辽政发〔2017〕59号)、《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通知》(阜政发〔2018〕6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第三次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工作,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国土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自然资源的重要手段。三调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开展三调目的是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全县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掌握翔实准确的全县国土利用现状和自然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国土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三调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作分类》,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实地认定地类,确保地类不重不漏全覆盖,在自然资源调查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在对存在复合管理需求交叉的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质量状况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基础上,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
三调主要任务包括: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县范围内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县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湿地、商业服务业、工矿、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整合相关自然资源专业信息;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县一级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权属和相关自然资源信息为一体的国土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国土及森林、草原、水、湿地等自然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严格按照《工作分类》实地认定地类,确保地类不重不漏全覆盖,发挥三调在自然资源调查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对存在复合管理需求交叉的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质量状况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基础上,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具体任务如下: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以县为基本单位,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县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湿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开展土地利用现状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内部商业服务业、工业、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结合全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自然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重点对位于河流滩涂上的耕地、位于湖泊滩涂上的耕地、林区范围开垦的耕地、牧区范围过度开垦的耕地、受荒漠化沙化影响的退化耕地和石漠化耕地等开展细化调查,分类标注,摸清各类耕地资源家底状况,夯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基础。
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上,查清批准用地范围内未建设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为持续开展批后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基础。
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查清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实际土地利用状况。
在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将最新的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
在开展三调的同时,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工作,按照三调的分类标准和相关要求,做好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和第二次草地资源清查的数据汇总工作,并将相关调查成果整合进三调成果中。
按照国家编制的统一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规范,以县为单位组织开展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实现对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专项用地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以县级各类数据库成果为基础,市级组织建设市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实现全市调查成果的集成管理、动态入库、综合查询、统计汇总、数据分析、快速服务等功能。
基于国土调查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建设国土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国土调查数据与土地规划、基础测绘、自然资源等各类基础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综合分析应用,结合自然资源管理需要,开发相关应用分析功能,提高三调成果对管理决策的支撑服务能力。
在国土调查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项数据。
根据三调数据,并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国土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质量等级和等别、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镇村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集约节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国土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依据。根据国土调查及分析结果,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编制三调分析报告。
基于三调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县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和各种专题图件等,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三调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的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充分利用高分辨率的航天航空遥感影像、土地调查、地籍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地理国情普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的基础资料及调查成果,采取国家整体控制和地方细化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利用影像内业比对提取和3S一体化外业调查等技术,准确查清全县城乡每一块土地的利用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情况,采用“互联网+”技术核实调查数据真实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互联网等新技术,建立县级调查数据库。经县、市逐级完成质量检查合格后,统一建立市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及各类专项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调查成果汇总与分析、标准时点统一更新以及调查成果事后质量抽查、评估等工作。
县级根据国家下发的调查底图,结合日常自然资源管理相关资料,制作外业调查数据,采用3S一体化技术,逐图斑开展实地调查,细化调查图斑的地类、范围、权属等信息。对实地调查地类与国家内业预判地类不一致的图斑,需实地拍摄带定位坐标的举证照片。
对已完成地籍调查的区域,利用现有地籍调查成果,获取城镇村内部每块土地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对未完成地籍调查的区域,利用现有的航空正射影像图,实地开展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以县为单位,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数据采集建库机制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结合国家统一下发的调查底图,利用移动调查设备开展土地利用信息的调查和采集,实现各类专题信息与每个图斑的匹配连接,形成集图形、影像、属性、文档为一体的国土调查数据库。
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内业与外业全面检查。对调查成果进行逐图斑内业比对,检查调查地类与影像及举证照片的一致性,并采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外业实地抽查。
按照三调数据库标准,结合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获取国土调查成果标准时点变化信息,开展实地调查,形成增量更新数据,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统一更新到201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
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面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科研院所和社会公众等不同群体特点,优化海量数据处理效率,提供三调成果快速共享服务;开展各类自然资源、重点城镇节约集约用地分析,形成三调数据成果综合应用分析技术机制。
三调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的方式组织实施。全面落实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调办)下达的各项任务,我县已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协作配合,积极提供基础材料,共同做好工作。
按照全国三调办统一制定并发布的技术标准、调查和建库的程序、方法、成果、精度和验收要求,开展多层次的技术培训,合理利用和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吸收社会机构参与调查工作。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管理资料和调查成果,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性。协调农业、林业、草原、水利、住建等相关部门并参考各部门的调查资料,保证调查成果的适用性。
贯彻执行国家及省相关方案、技术标准和技术规定,全面部署和实施三调工作,按时间分阶段完成调查任务。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第三次国土调查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参与和支持调查工作,为开展调查创造良好环境。
健全调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抽调精兵强将,充实人员力量,选用高水平的调查队伍,全面提高调查人员的政策水平、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
调查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要列入预算,及时拨付,同时加强监管,保证调查经费安全合理使用。
1.开展前期准备和相关资料收集
2.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
3.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和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4.开展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5.开展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6.建立国土调查数据库及共享服务云平台
7.开展统一时点变更
8.开展调查成果汇总及各类统计汇总分析
9.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及验收
10.开展调查成果核查
11.开展调查工作总结和成果上报
(1)收集基础调查资料,制定县级调查方案。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收集本地基础调查资料,结合资料情况,制定县级调查方案。
(2)组织开展辖区内三调的宣传及培训工作。
(3)核实本行政区域界线。对由省三调办下发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进行核实,将问题和意见及时上报。
(4)确定乡、村级界线。负责所辖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确定和村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落界。
(5)根据国家、省、市级的要求,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权属调查,并建设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建立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
(6)开展县级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工作。
(7)配合专业队伍完成的调查成果(包括数据库)进行自检。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应执行GB/T 13989-2012 标准,分幅采用国际1:1 000000地图分幅标准,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均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采用经、纬度分幅。图幅编号均以1:1 000000地形图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
1:2 000、1:5 000、1:10 000 比例尺标准分幅图或数据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
调查分类采用《工作分类》,也可以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监测及评估等相关管理需求细化调查分类,但必须按照《工作分类》上报成果。
调查界线以国界线、零米等深线和各级行政区界线为基础制作,统一确定各级调查控制界线,自上而下逐级提供调查使用。国土调查控制界线采取国家总体控制,国家负责统一组织制作以省级行政界线为基础的调查界线,地方分级负责,省级负责省以下县级调查界线制作与确定,县级负责县以下调查界线制作与确定。
三调县级以上调查界线应继承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界线。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必须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全国三调办批准后调整。
调查界线使用各主管部门确定的界线。
1省、市、县级调查界线,依据各级民政部门行政区划调整相关文件调整,报全国三调办备案。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造成调查界线与数字正射影像图(DOM)相对位置产生位移的,由省统一组织,依据行政区域勘界成果中有关界址的描述,对调查界线进行调整以使之与DOM匹配,经界线双方民政部门同意并提请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最终调查界线。单方不得擅自调整调查界线,界线双方有异议的也不得调整。
2乡(镇)级调查界线,依据县级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调整。
国界线、省界线的调整由国家负责完成,市、县级调查界线的调整由省级负责完成,乡镇调查界线的调整由县级负责完成。县级控制界线制作完成后省三调办报全国三调办备案。
按照《工作分类》,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采用综合调绘法。综合调绘法是内业判读、外业调查补测和内业建库相结合的调绘方法。在开展外业实地调查核实的同时一并开展图斑举证工作,对影像未能反映的地物进行补测,最后依据外业调查结果,进行内业矢量化和建库工作。
原则上,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遥感影像资料。调查图斑的最小调查上图面积按地类划分如下:建设用地相关地类、设施农用地和田坎实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相关地类实地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其他地类实地面积超过600平方米需调查上图,荒漠地区可适当减低精度,但不得低于1500平方米。
在正式开展调查工作前,按省要求,县级需对辖区内涉及的所有地类,选取典型地块,进行地类样本采集工作,以规范和统一土地分类标准。
1选取地类单一、特征明显的典型地块作为地类样本,尽量保持样本影像特征和实地利用特征的一致性。样本地块的边界应根据样本选取要求重新勾绘,不建议直接采用地类图斑的原始边界,边界勾绘形状以矩形为主,尽量保证地类单一。使用统一下发的软件进行地类样本采集工作,样本地块实地拍摄的过程中,应尽可能保持地类样本照片的完整性、单一性、典型性、清晰性,远近协调,合理分配空白和实体所占空间布局,尽可能地提高艺术美感,准确、美观地反映地类特征。
2省三调办收到县级地类样本图斑采集成果后,负责组织对各县地类样本认定标准的规范性审查,并及时将地类样本审查结果反馈各县,以统一地类认定标准,规范调查工作。
以全国三调办下发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套合国土调查数据库,叠加自然资源管理数据和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数据,进行各地类预判和内业图斑边界勾绘,生成图斑预编号、权属单位名称等国土调查记录表规定的图斑基本信息,制作外业调查数据。将外业调查数据导入带定位功能的移动外业调查设备或打印外业调查图纸,辅助开展外业实地调查工作。
依据遥感影像和实地现状进行图斑综合调绘,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逐图斑核实确认图斑地类及标注信息,调绘图斑边界,记录土地权属等相关属性信息;对全国三调办内业判读地类与实地现状不一致的,应按实地现状调查;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
补测主要采用简易补测法和仪器补测法,为了提高调查的效率和成果精度,有条件的地区采用卫星定位仪器补测法,无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简易补测法。补测平面位置精度要求,补测的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的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2.5米,山地不得大于3.75米,最大误差不超过2倍中误差。
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国家内业提取的变化图斑进行调查核实,使用带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手机,利用省三调办统一下发的互联网+举证软件,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实地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的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统一举证平台,省审核检查通过后再统一上传至国家统一举证平台。
县级实地调查认定地类与全国三调办内业判读地类不一致的图斑,原则上需全部实地举证;对影像未能反映,县级补测调查的新增地物也需全部实地举证。
对原地类为耕地,国家判读地类为其他农用地,经调查仍为耕地,标注种植属性与国家判读地类一致的,可不举证。
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原则上全部实地举证。包括相对原数据库新增的建设用地图斑和设施农用地图斑,原有耕地内部二级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原有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图斑等。
对依据遥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规模化工厂、水工建筑等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可不举证。
涉及军事用地的图斑不举证;对城镇村内部涉及建设用地细分类型的图斑,无需举证;对于因纠正精度或图斑综合等原因造成的偏移、不够上图面积或狭长地物图斑,可不举证;对原有线状地物面状化的图斑,可不举证;未硬化且未贯通的农村道路未调查上图的,可不举证。对同一条道路或沟渠等线性地物的图斑,可选择典型地段实地举证,其他地段备注说明。无人类生活活动的区域,如沙漠、戈壁、冰山、森林等无人区,影像可以判断地类的,可不举证。
举证照片应在实地拍摄,拍摄方向正确,应能够举证说明调查地类与影像特征不一致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建构筑物内部和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利用特征照片三类。图斑全景能反映图斑整体利用情况;局部近景照片能反映图斑实际利用现状;对新增加的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图斑,需拍摄内部利用特征照片。
对城镇村内部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不小于1:2000的大比例尺调查。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推进城镇、村庄补充地籍调查,确实条件不具备的,开展土地利用现状细化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并收集和参考最新的城乡规划成果(文本、图集、说明书等),查清城镇村内部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
土地一调、二调以及近年来变更调查数据库成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数据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耕地质量等级更新评价数据库、土地登记、土地供应、建设用地审批数据、中心城区规划图、土地整治及增减挂钩已验收项目范围、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数据、坡度图、不动产数据成果、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批准未建设土地和重要项目用地资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数据、自然保护区边界、林业部门林地数据成果、交通部门全县交通道路数据、住建部门主城区规划数据及村镇规划数据、统计部门统计年鉴(2015、2016、2017年)、全县草原数据成果、0.2米分辨率的航空影像、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影像、大比例尺地形数字线划图(DLG)。
依据0.2米分辨率的航空影像为底图制作1:500、1:1000或1:2000的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对于0.2米分辨率的航空影像覆盖不全的区域,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影像作为底图的补充。
以城镇村地籍调查数据库成果为基础开展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将城镇村地籍调查宗地成果同类合并,按照《工作分类》归并地类,被道路、水系等线状地物分割的同类宗地应分割为不同的图斑,道路、水系、绿地等单独划分图斑。各类图斑应严格按照现状用途调查。对有多种用途的宗地应按照主要用途调查,对于超大型宗地应按照宗地内不同用途划分为不同图斑。
对城镇村地籍调查数据库未覆盖和城镇村新扩区域,确实不具备开展补充地籍调查条件的,可参考最新的影像图、近期规划图、地形图和现状图,由县三调办组织街道办事处、土管所及村委会相关人员配合建库单位技术人员,采用内业勾绘和实地核实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城镇村内部每个图斑的土地利用类型。
城镇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工作分类》汇总。
(五)几个重要问题的处理及调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内容与要求的补充说明
按照《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制作坡度图。将坡度图与耕地图斑叠加,确定耕地图斑的坡度级。耕地分为≤2度、2-6度、6-15度、15-25度、>25度(上含下不含)5个坡度级。进行坡度分级时,原则不打破图斑界线,一个图斑确定一个坡度级。当一个图斑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时,原则上以面积大的坡度级为该图斑坡度级;但不同坡度级界线明显的,也可依界分割图斑并分别确定坡度级。2度以上各坡度级再分为梯田和坡地两种耕地类型,耕地类型由外业调查确定。
根据省田坎系数的处理原则,辽宁不统一测算田坎系数。根据国家关于“田坎系数原则上继续沿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测定的田坎系数”等要求,省不统一测算田坎系数,三调中,对于宽度大于等于2米,且面积≥200平方米的梯田田坎,在实地调查中按图斑调查上图。县级调查单位在实施梯田调查中,要充分考虑遥感影像的分辨率,采用实地调查与遥感影像判读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田坎实地宽度的测定,对梯田田坎宽度的测定要从严掌握,注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本次调查不再新认定可调整地类。对原有可调整地类图斑,实地现状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进行标注;实地现状为种植园、林木、坑塘等非耕地的,经辖区内相关部门共同评估认为仍可恢复为耕地的,可继续按可调整地类调查,并按种植园用地、林地、坑塘等地类进行汇总统计;对于实地已为种植园、林木、坑塘等且经辖区内相关部门评估难以恢复成耕地的,按实地现状调查,不得再保留可调整地类的属性。
严禁将推土区调查为建设用地。对利用方向不明确的推土区按原地类调查,对其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推土区占用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如在统一时点时推土区已建成,可通过增量更新方式更新为建设用地。对于地基已开挖、建筑施工主体工程已达到“正负零”(即基础结构施工已完成)的,可按建设用地调查。
(1)耕地标注
调查为耕地的图斑,根据耕地图斑的实际利用情况,标注种植属性。原则上不因标注种植属性而分割耕地图斑,对一块耕地内有多种种植情况时,按主要种植情况标注。标注属性主要包括:耕种、休耕、临时种植园木、临时种植林木、临时种植牧草、临时坑塘、林粮间作、观赏园艺、速生林木、绿化草地和未耕种。
①耕种主要是指耕地上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临时种植花卉及苗圃等),包括耕作层未被破坏的非工厂化的大棚、地膜及临时工棚等用地;休耕是指有计划地“休养生息”的耕地;临时种植园木、临时种植林木、临时种植牧草、临时坑塘属性是指耕作层未被破坏,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林粮间作是指对于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内,尚未达到成林标准的。
②观赏园艺是指在耕地上临时种植盆栽观赏花木等不利于耕作层保护的园艺植物;速生林木是指在耕地上临时种植速生杨、构树、桉树等不利于耕作层保护的经济林木的;绿化草地是指利用耕地进行绿化装饰,以及种植草皮出售不利于耕作层保护的;未耕种是指不在休耕范围内,可直接恢复耕种的无种植行为的耕地(包括轮歇地)。
③对于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内尚未达到成林标准的,调查为耕地并标注“林粮间作”属性。对其他林粮间作区域,达到最小上图面积的,按现状调查。
④对在耕地范围内,必须采用工程措施才能恢复耕种的坑塘(包括用海水或人造咸水养殖的坑塘)、种植园用地、林地、多年撂荒等,按照实地现状调查为坑塘、种植园用地、林地等,不得按耕地调查。
(2)建设用地标注
1建设用地调查图斑属性标注相应的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采矿用地(204)、特殊用地(205)或各类独立工业用地的地类编码。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划定,所对应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工业用地要按火电、煤炭、水泥、玻璃、钢铁、电解铝等类型进行标注。
2对于已拆除的存量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调查。拆除图斑未复耕或复绿且原地类为20x地类的,可按空闲地调查,标注20x属性;未拆除到位的拆除图斑,为违法用地拆除恢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调查,对其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拆除图斑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不论拆除图斑的原地类是否是20x地类,实地已是农用地,一律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不能标注20x属性;如拆除图斑的原地类不是20x地类,不能标注20x属性。
3城镇外部的采矿用地、特殊用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并标注204/205属性。原有204/205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分别调查为耕地、林地等地类,不标注204/205属性。
4原有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图斑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村庄周边耕地、林地等,达到上图面积的,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则上不标注203属性,如原地类是203且确属农村宅基地范围的,可标注203属性;空闲地、公园绿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
5城镇城乡结合部大片的林地、水面等应按利用现状调查,不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农用地原则应按现状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公园及其附属的林地、绿地、水面等按公园与绿地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
(3)种植园用地标注
对林业部门调查的林区内的种植园用地,按现状调查为种植园用地,如原地类是林地,标注林区内的种植园用地属性。
(4)草地细化调查标注
对于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30%小于40%的草地图斑,标注灌丛草地属性。
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对于耕、园、林、草交叉的图斑,实地认定不清的,根据地类定义,按照“耕、园、林、草”的优先次序确定地类。
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等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
军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按实际现状调查地类。关于军事用地调查的具体内容按全国三调办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分类》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等有关要求,开展设施农用地调查,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未拆除到位(推平或混有瓦砾)的设施农用地不得按建设用地调查。原地类为设施农用地的,可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原地类为其他类农用地的,应按原地类调查。
临时用地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实地为临时用地的,应维持原地类不变。临时用地的占地范围以及批准文号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临时用地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
光伏用地分为发电配套设施用地及办公管理用地和光伏板用地,对发电配套设施用地及办公管理用地按建设用地调查,对光伏板用地按原地类调查,光伏板用地的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
县级对于将原地类为农用地调查为其他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的,水田调查为水浇地或旱地、水浇地调查为旱地等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的,必须实地举证,形成报告包括原因说明、涉及的县级单位名称及面积、核实情况及汇总面积等,报省三调办审核。
全国三调办下发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图斑作为湿地调查的指引,按照《工作分类》实地调查地类。其中,8公顷以上的湿地要逐图斑核实,8公顷以下的湿地也要通过实地调查上图。
(1)所有需要上图的道路、沟渠、河流等线性地物,应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影像特征重新矢量化,以图斑的形式表示。道路范围界线按照实地现状进行调查。道路范围界线与审批范围界线不一致的,不得直接采用道路审批范围界线调查上图。
(2)对农村范围内,宽度2-8米(上下均含)的道路,调查为农村道路或公路用地;大于8米的道路或纳入乡镇级及以上级别道路网规划的道路,一律按公路调查。
(3)道路、河流等线性地物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线性地物只有在权属、坐落、宽度、走向、地类五类属性均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方可划为一个线性图斑。用地范围不确定的在建道路,暂不调查。
(4)对城镇村内部道路用地,调查城镇村内部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其他道路可与相邻图斑合并。
(5)对于线状地物交叉的,上部的线状地物连续表示,下压的线状地物断在交叉处。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
(6)对于堤坝上修建的堤路,按水工建筑用地调查。
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原规定调查为耕地,并标注为“临时种植园木”“临时种植林木”“临时坑塘”“观赏园艺”“速生林木”和“绿化草地”的地块,不再按耕地调查,按实地现状调查地类。具体调整为:对原标注为“临时种植园木”“临时种植林木”和“临时坑塘”,分别细化调查为果园、茶园、其他园地、乔木林、灌木林、其他林地、坑塘水面等地类,标注“即可恢复”属性,即清理后即可直接恢复耕种。对其他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的耕地及其后的新增耕地,而实地为种植园用地、林地、草地及坑塘水面的,按现状调查地类,标注“工程恢复”属性,即清理后仍需要采取工程措施才能恢复耕种。
将《实施方案》《技术规程》规定的耕地种植属性标注调整为“种植粮食作物”“种植非粮作物”“粮与非粮轮作”“休耕”“林粮间作”和“未耕种”。其中,“种植粮食作物”“种植非粮作物”和“粮与非粮轮作”三种属性是通过实地调查对原“耕种”属性的细分,“种植粮食作物”指种植谷类、豆类和薯类作物,“种植非粮作物”指种植蔬菜、棉花、油料、糖类、饲草、烟叶等作物,“粮与非粮轮作”指粮食作物与非粮作物轮种、间种和套种等情况;“休耕”“林粮间作”和“未耕种”未作调整;取消原“临时种植牧草”属性标注,将其纳入“种植非粮作物”进行标注。初始调查成果按2018年种植情况进行标注,统一时点更新成果按2019年种植情况进行标注。
全部耕地图斑均应标注种植属性。对细化调查为“河道耕地”“湖区耕地”“林区耕地”“牧区耕地”“沙荒耕地”和“石漠化耕地”的耕地,应同步标注“种植粮食作物”“种植非粮作物”和“粮与非粮轮作”属性。
将《实施方案》《技术规程》关于临时用地的调查要求调整为,按实际使用范围调查为建设用地,不再按原地类调查,并将实际占地范围以及批准文号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按《关于明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县级调查成果报送要求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22号)要求,同步提交批准文件扫描件。其中,工程建设附属的临时用地按用地工程主体的地类调查,临时勘探及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的临时用地按采矿用地调查。临时用地的认定依据是实地已建设,并且临时用地合同(协议)经依法批准且在有效期内,未经批准或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在单独图层表示。
将《实施方案》《技术规程》关于未拆除到位和拆除未复耕或复绿等地块的调查要求调整为,依据原建构筑物认定地类,并将“拆除未尽”范围以单独图层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其中,属于建设用地拆除未尽的,按建构筑物对应的二级地类调查,属于设施农用地拆除未尽的,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属于临时用地拆除未尽的,按建设用地调查,同步在“临时用地”和“拆除未尽”单独图层表示。实地已复耕或复绿的,按现状调查。
对于废弃的公路、铁路和尾矿,在分别按公路用地、铁路用地和采矿用地调查的基础上,增加标注“废弃”属性。
将《实施方案》《技术规程》关于线状地物交叉的调查要求,调整为地面线状地物连续表示。但对于农村道路、过街天桥等线状地物跨越公路、铁路等,应保持公路、铁路贯通。线状地物平面交互时,应保持高等级的道路贯通。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因线状地物交叉重叠十分复杂,各地可制定相应的表示规则,开展细化调查,但应按国家统一要求上报调查成果。
对所有举证的图斑,应填写举证图斑信息表(见附表),信息表由县级调查单位按三调图斑逐一填写。信息表包括举证系统中的举证图斑预编号和三调数据库中对应图斑的标识码等信息。提交县级调查成果时,举证图斑信息表应一并提交。附表:举证图斑信息表
xx县举证图斑信息表
序号 | 行政区划代码 | 省名 | 地市名 | 县名 | 对应三调图斑标识码 | 举证图斑预编号 |
填表说明:文件采用mdb格式,文件名为“(行政区划代码)xx县举证图斑信息表.mdb”,一个“对应三调图斑标识码”填写一条记录,举证图斑预编号为多个时,用“/”分开。
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库中确定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国土调查底图上。城镇以外的独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转绘到国土调查底图上。城镇内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不调查上图。城镇内部街道行政界线调查上图。
权属调查原则上以各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也可按照村民小组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国土调查底图上。
在权属界线上图过程中,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部分权属界线与遥感影像产生位移的,可根据协议书记载转绘至遥感影像相关位置,避免产生细小图斑。
对权属界线发生改变的,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不动产调查相关规定,开展权属界线补充调查。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等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自然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收集和参考相关部门的有关资料,根据耕地的位置和立地条件,实地开展细化调查,并标注相应属性。包括河道耕地(位于河道内或滩涂上耕地)、湖区耕地(位于湖区或滩涂上耕地)、林区耕地(林区范围内开垦的耕地)、牧区耕地(牧区范围内开垦的耕地)、沙荒耕地(受荒漠化沙化影响的退化耕地)和石漠化耕地(石漠化影响的耕地)等。
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国家统一将在部监管平台备案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县级国土调查成果上,形成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层下发各地。县级需整理土地审批资料,补充完善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及时报部备案。
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查清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
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指标体系,以县为单位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开展耕地质量调查、样品采集与监测,建立县域耕地质量评价数据库,汇总分析耕地质量等级成果。
根据省级修订和规范的参数,县级编制分等单元图和分等因素分级图,开展土地利用系数和指定作物产量比的补充调查和测算工作,按照与已有分等成果相衔接的原则,结合国土调查成果,更新分等数据库,进行分等数据库的核查入库,形成全市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
三调数据库建设采用国家规范标准、地方分级建设、成果统一汇交的模式开展。县级数据库建设由县级三调办组织。
各级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和数据分析共享平台要遵循全国《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总体方案》要求,在各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基础上,按照全省“架构统一、标准统一、功能一致、同步更新”的原则开展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和数据分析共享平台建设。
县级三调办负责组织开展县级三调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数据、土地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专项用地调查数据、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界线、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数据等矢量数据,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DOM数据、扫描影像图数据等栅格数据和元数据。县级数据库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主要步骤包括数据库建设方案设计、基础数据准备与处理、图形和属性数据采集、数据接边、拓扑关系构建、数据检查与入库等。数据库建设完成后,按照数据汇交程序逐级上交数据成果,并逐级检查直至通过国家质量检查。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能按照三调要求开展数据采集与入库工作,支持三调规定的数据交换格式;能对国土调查数据进行检查,并具有增加、删除、修改等编辑功能;满足日常土地管理工作对国土调查数据的管理需求;数学基础、面积量算方法、数据统计表模板和图件输出格式等符合三调要求,支持国土调查数据更新。
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全县三调相关宣传工作,通过县级纸媒、电视、网络、自媒体等多种渠道多层次对三调工作取得的成果进行阶段性宣传报道。定期编印三调工作简报,完成三调会议记录、三调大事记等文案工作,使我县三调工作有据可查。
联络工作。要求各乡镇(城区)“三调”领导小组有一名负责“三调”宣传的工作人员,参与“三调”技术培训、工作会议等,了解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及时掌握三调最新进展,全方位做好对外宣传及上传下达工作,保证三调工作的信息顺达。
为了保证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成果检查验收的有关要求,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即县级自检、市级检查、省级核查和国家级最终核查四级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县级三调办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以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检查调查成果是否齐全、完整;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数据库及相关表格成果的规范性与正确性;以外业实地检查为主,现场检查图斑地类、权属及相关调查内容的正确性,相关自然资源边界的衔接情况,避免数据不衔接;利用测量设备检查权属界线和图斑边界等调查精度是否满足要求。检查应对质量问题、问题处理及质量评价等内容进行全程记录,记录须认真、及时、规范。
县级根据自检结果组织成果全面整改,编写自检及整改报告,调查成果自检通过后报市级检查和汇总。
市级对县级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和汇总,在全面内业检查的基础上,对重点地类和重点图斑进行外业抽查和检查,并检查调查成果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形成市级检查报告报送省级全面核查和汇总。
对存在问题的图斑,省三调办责成地方修改完善。对通过核查的县级调查成果,省级开展数据库质量检查,质量检查不通过的,组织修改完善县级数据库成果。
根据内外业检查结果,组织调查成果整改,将通过省级核查的县级调查成果及核查记录一并报送全国三调办。
三调数据统一时点为2019年12月31日。
利用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正射影像图,与三调数据库对比提取变化信息,同时参考2018年度和2019年度变更调查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图斑,进行实地补充调查,全面查清三调完成时点与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行政界线、图斑界线、地类信息和权属界线等内容的变化情况,通过增量的形式进行更新和上报。
对于2019年三调统一时点更新结果属于2019年内实地发生变化的图斑,应保证三次调查和2019年度变更调查两项调查结果对应的图斑地类等信息,衔接一致。
县级组织对本辖区统一时点国土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统一时点增量数据的规范性。
成果汇总包括国土调查成果汇总和专项调查成果汇总。汇总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汇总、图件编制、文字报告编写和成果分析等。
成果汇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始调查成果汇总,第二阶段为统一时点调查成果汇总。
以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为基础,按省确定的县(区)行政区域调查界线为基准,按照三调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汇总方法,由地类图斑逐级汇总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
按国家、省分别确定的省、市行政区域调查界线,对所辖县(区)数据汇总成果进行检查,按三调规定的汇总内容和格式,以县级汇总结果为基础,汇总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
在成果汇总阶段,以国土调查数据或国土调查缩编数据为基础,统一采用《技术规程》规定的图式图例,编制土地利用图件和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县级挂图以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缩编,市级挂图由下一级土地利用挂图为基础缩编。
以调查底图为基础,统一采用《技术规程》规定的图示图例,由数据库生成含有行政区域界线、权属界线、地类界线、地类属性、地理名称注记、地貌等要素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电子图。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和调查内容应与原始调查图件一致。
土地利用挂图分为县级、市级土地利用挂图。挂图成图比例尺应根据制图区域的大小和形状确定,县级一般选为1:5万或1:10万,市级一般选为1:10万或1:25万。
根据需求,可编制土地利用图集。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编制县(区)、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永久基本农田分布图、土地权属界线图、耕地坡度分级图以及各类专项调查专题地图等图件。
土地利用图件编制时,可利用制图缩编软件,通过制图综合取舍编制而成。土地分类按《技术规程》执行,采用《工作分类》,一般情况下地类应表示到二级类;地类图斑应有统一的选取指标,内容的选取和表示要层次分明,合理处理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注记正确,清晰易读;应全面反映制图区域的土地利用现状、利用特点和分布规律;图面整饰规范,图例正确;对图上的保密内容须作技术处理,以防泄密失密。
各类图件成果在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应在国土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云平台上发布,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
在成果分析的基础上,编写包括工作情况、技术方法、数据库建设、成果分析等内容的文字报告。文字报告可统筹编写或单独成册。
根据三调结果,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资料信息,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等各类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镇村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程度,预测变化趋势;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三调及分析结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编写三调分析报告。
工作报告应主要包括调查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等基本概况,以及调查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组织实施与保障措施,完成的主要成果,经验与体会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技术报告应主要包括调查的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工艺流程、质量检查及保障措施,调查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应用新技术及效果等内容。数据库建设报告应主要包括数据库建设流程、软硬件配置、数据库内容与功能、维护与更新等内容。成果分析报告应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结构、各类土地的分布与利用状况、与以前调查成果的对比,以及合理利用土地自然资源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等内容。专题报告应主要包括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用地的类型、数量、分布和利用状况等内容,其他专题内容可以“国土调查专题报告”为名综合编写。
通过三调,将全面获取覆盖全县的国土利用现状信息,形成一整套国土调查成果资料,包括影像、图形、权属、文字报告等成果。同时,将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第三次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第二次草地资源清查等最新的专业调查成果,以及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界线等各类管理信息,以国土调查确定的图斑为单元,统筹整合纳入三调数据库,逐步建立三维国土空间上的相互联系,形成一张底版、一个平台和一套数据的自然资源统一管理综合监管平台。
(1)原始调查图件;
(2)土地权属调查有关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村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数据;
(1)县级土地利用图;
(2)城镇土地利用图;
(3)县级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
(4)各类自然资源专题图;
(1)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报告;
(2)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技术报告;
(3)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
(4)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5)县级城镇村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6)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
(7)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1)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
(2)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面积数据;
(1)市级土地利用图;
(2)市级级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
(3)各类自然资源分布图;
(1)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报告;
(2)第三次国土调查技术报告;
(3)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4)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1)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
(2)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共享应用平台。
全面对照第二次土地调查、历年土地变更调查和三调的工作、技术要求,本着“口径可比较、数据可分析、差异可处理”的原则,对历史调查成果进行分析和完善,与三调衔接。
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在此基础上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已统一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调查界线应依据最新提供的各级行政区划等界线资料,对原调查的相应界线进行替换,并计算和调整各级调查区域的行政界线;建立土地分类对照表,根据《技术规程》要求,对各地类进行对照检查,经调整、补充调查后转换成三调《工作分类》;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方法,建立统一的统计和分析口径,针对技术标准提升、政策要求变化等各种因素引起的第二次土地调查和三调数据偏差,进行合理纠偏和修匀,保证数据可比性和延续性。
2017年12月29日启动第三次国土调查,至2020年,完成调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2018年,开展第三次国土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成立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建工作,完成经费预算编报。
2019年,完成县三调实施方案的编制,开展全县工作部署和动员宣传等工作。对承担三调工作的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工作。
接收国家下发的三调统一底图,在接到下发底图后立即开展县级国土调查工作,并按时上报到省三调办。
根据建库需要,开发三调数据库管理系统、共享服务平台及相关软件。通过政府采购,购置相应的硬件设备。
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县级调查任务,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2019年8月31日前,配合国家完成外业抽查、数据库修改以及数据库入库等工作。以2019年12月31日为调查标准时点,统一进行调查数据更新。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充分利用三调采集的遥感数据和工作底图,做好两项工作的统筹和衔接。
2020年,完成统一时点数据汇总,形成三调数据成果。开展三调数据分析、成果集成、工作总结以及调查成果验收等工作。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全面利用三调统一时点更新采集的遥感数据和工作底图,做好工作统筹和数据对接。自2020年起,逐年开展新一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年度变更调查,以上年度12月31日统一时点的三调数据为基础,查清年度内重点区域和重点地类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维持好三调数据现势性。
为加强对全县三调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副县长焦健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张文远、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杨维为副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统计局、县交通局、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县水利服务中心、县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县住建服务中心、县林业服务中心、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县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单位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部门的具体职责为:统计部门负责统计方法指导、数据发布等工作;农业、林草、水利、住建等部门负责配合进行地类确认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及时提供行政勘界成果;其他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协作配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设置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乡镇(城区)成立相应的三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各乡镇(城区)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共同负责本辖区国土调查工作。
三调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形式组织实施,按照“统一制作底图、内业判读地类,地方实地调查、地类在线举证,国家核查验收、统一分发成果”的流程推进。要加强土地调查成果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数据的管理,确保调查成果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数据的安全保密,凡涉及保密数据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根据国家统一的标准、规定和规范,并结合本县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统一调查标准,明确各流程环节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方法和检查办法,保证分阶段调查质量;县级三调办依据国家、省制定的调查规范、标准和细则,制定调查的具体方案。
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进一步充实、完善国土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
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全面实行招投标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调查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以及项目进展要求、经费支付方式等。
三调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执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县级国土调查中要加强自检、互检和阶段性检查。县级调查成果由市三调办负责组织预检,省三调办组织验收。
三调专项资金,依据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按任务提出年度预算,列入部门预算。根据项目进度和质量评估情况,按项目合同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国土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通过招投标确定技术力量强、信誉好、质量把关严的单位为项目监理单位,推行项目监理制,全程跟踪监督项目进展和成果质量。
调查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列入财政预算,根据三调任务和计划安排,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保障三调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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