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0-08-13 浏览量:717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阜蒙政办发〔2020〕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县直各单位、燃气经营企业:

按照县政府领导安全生产批示,加强我县燃气行业安全监管,特制定《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将此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落实。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燃气安全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规范燃气市场经营行为,引导居民科学使用燃气,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县燃气领域安全形势现状,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阜政办发〔2018〕27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全社会安全意识,加强政府监管职责,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严格管理、严格执法,强化责任追究,促进燃气行业安全稳定,构建燃气安全长效工作机制,为全县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全面清除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发现的问题。坚持规范治理,做到点面结合,排查与治理结合,确保督查工作到位、执法到位,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确保建立燃气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彻底排查和整治城镇燃气,尤其是液化石油气在充装、储存、运输、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管理,全面提高城镇燃气用户安全使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强化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落实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城区办)是此次专项整治的主体,对辖区内相关单位、企业、家庭(含小区车库、地下室等)使用燃气情况开展一次安全隐患集中大排查,重点查处私自改装燃气管道、违法存储燃气,使用环境通风不畅,使用过期、报废钢瓶以及非法操作使用等安全隐患。属地政府应当落实巡查人员分片做好辖区内燃气设施的日常检查以及燃气用户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燃气用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及时提交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严肃查处,将依法采取限制或临时停止供气等措施。

(二)企业主体原则。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加强燃气设施检查和操作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燃气经营企业要做好用户安全用气宣传教育,建立燃气用户分类电子档案,定期入户检查。

(三)全民参与原则。积极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燃气安全宣传,普及安全用气知识,营造全社会关心燃气安全的良好氛围。居民用户应当增强燃气安全意识,规范燃气使用行为,经常检查燃气设施状况

四、工作任务

(一)排查整治范围。全县天然气储存、输配、管网阀井以及调压站、柜、箱的安全管理和运行;液化石油气充装、储存、运输、使用管理;车用加气站的安全运营;高层建筑、公共经营场所、地下空间、工业企业等商业经营场所,特别是居民用户使用燃气情况。

(二)排查整治重点。各乡镇(城区办)、各产业园区要对本辖区内的燃气安全隐患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主要包括3个方面:

1.对使用燃气管道及液化石油气钢瓶供气的居民住宅、学校、宾馆、饭店、食堂等场所和用户进行重点排查。

一是室内燃气管道穿过承重墙、地板或楼板的必须加钢套管,套管内管道不得有接头,套管与承重墙、地板或楼板之间的间隙要填实,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要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二是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要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要设阀门,橡胶软管不得穿墙或顶楣。

三是燃气表安装在厨房的,表底距地面不小于1.4米。燃气表安装在燃气灶具上方的,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小于30厘米。

四是燃气热水器要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和卫生间内。

五是对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用户,重点排查钢瓶是否有超期服役、是否有“黑钢瓶”流通使用、是否有“倒罐”行为等。要查清钢瓶的出厂日期、编号、最近一次检测时间以及连接软管使用年限、长度、是否采用喉箍固定、是否老化、是否有穿墙使用现象等。

2.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汽车加气站以及运输环节进行重点排查。

一是要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燃气设施及能满足区域内居民用户10天以上用量的应急储备气源和稳定的供气协议。

二是要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应的资本金、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三是各类人员要经过专业技术、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等各类职业资格证书。

四是要具备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应资质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管理和作业人员。

五是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要杜绝报废罐瓶(螺丝瓶及使用15年以上钢瓶)、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钢瓶的充装使用行为;站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要有办理使用登记,并与相关安全附件、计量器具确保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要严格履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对超期待检钢瓶及时送检,对废弃钢瓶按照有关标准回收;要严格排查液化石油气气源,按照有关规定加充“臭气”,明确液化石油气充装流通走向。

六是要排查取缔非法罐装、非法运输等行为,依法依规对我县入境的所有运输液化石油气和其它气体车辆进行排查。

3.对燃气老旧管网和违章占压燃气管网进行重点排查。

一是要查清燃气老旧管网长度、走向、埋深、使用年限、管材类型和老化程度。

二是要查清违章占压燃气管网点位、长度、占压形式和整治经费。

三是要检查燃气老旧管网和燃气管网违章占压管网治理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建立健全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使用、运输管理台账制度。液化石油气站钢瓶台账由企业建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管,保证出站钢瓶合格安全;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钢瓶台账由县教育局建立和监管;餐饮、服务业钢瓶台账由县商务局建立和监管;集贸市场钢瓶台账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露天摊贩钢瓶台账本着“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归口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钢瓶和居民住户钢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街道、社区登记。

五、职责分工

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全县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成综合执法大队对违反市政公用设施保护管理规定,在供气管线上方进行建筑物、堆放物料、植树等损害供气设施或者影响供气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查处工作。

应急管理与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城镇燃气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全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督查城镇燃气项目“三同时”工作,受政府委托,依法组织调查处理燃气安全事故。燃气生产、供应、使用等场所是否具备合法经营、使用条件,是否按要求合理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间和可燃气体探测系统,并保证功能齐全有效,建筑内厨房是否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厨房和钢瓶间是否违章堆放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建筑内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是否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员工是否存在不安全使用天然气管道系统和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行为。

发改部门:负责输气管网项目的审核和核准工作,物价部门负责城市民用管道燃气价格的制定与督导。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控制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依法查处违法违章建设项目的检查督导。

市场部门:负责燃气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负责燃气计量监督工作;依法对燃气充装实施许可管理,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殊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负责依法对经营燃气的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准登记发放,对经营燃气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对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的燃气质量与价格依法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对全县餐饮场所进行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教育部门:负责对全县各级各类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乡镇生物质可燃气体使用安全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私自倒气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

交通部门:负责燃气运营单位、燃气运输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从事燃气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公交、出租车等“油改气”车辆的安全监管。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负责对造成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处罚。

融媒体中心:负责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安全用气常识,营造安全用气氛围。

其他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分工履行相应监管督查责任。

各乡镇对属地液化石油气用户情况进行摸排并整治。充分发挥所属市场部门职能作用对辖区内液化石油气钢瓶充气站开展驻站监管;对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开展监督检查;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饭店宾馆、集贸市场、夜市等公共场所燃气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不合格钢瓶依法处理。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及工作分工,成立相应的机构或指定专人完成相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六、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从8月1日开始, 9月30日结束。采取企业自查和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治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方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县燃气行业全面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一)隐患排查阶段(8月1日- 8月31日)。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彻底排查辖区内燃气在经营使用、规划建设、设备质量、管线运行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立即进行治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所需整改资金、整改期限、落实责任情况要列出清单编印成册,并于8月31日前上报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9月20日)。对在排查阶段发现的问题,逐项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对存在安全隐患但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除了要安排专人盯守,实行24小时严密监控外,还要有针对性地编制该隐患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业。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一整改销号。对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燃气及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予发放经营许可证,已经发放的要立即吊销。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 20日- 9月 30日)。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督办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城区办)、各园区管委会是燃气安全工作监管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切实承担专项治理职责,分析本辖区城镇燃气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联合检查和专项整治,明确整治任务、时限和要求。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督。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积极引导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隐患较多又不及时整改,特别是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燃气企业及公共用气单位,立即责令停产整改。

(三)加强配合,务求实效。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集中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形成长效机制。按照城镇燃气、特种设备、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打击液化石油气充装、运输、经营、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广泛宣传,群策群力。一是要强化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强化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防护能力;二是积极提高文明服务水平;三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舆论引导。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介加大宣传力度,动员街道、社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志愿者等相关力量,进楼入户,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做到家喻户晓,真正把宣传手册、宣传单送到居民手中,切实提高广大用户安全用气、自我保护和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

(五)健全机制,注重长效。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责任分工梳理完善负责领域现有燃气安全管控机制。对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要长期坚持;对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要抓紧修订完善,并做到长期执行长期监管。

 

 附件: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燃气安全隐患

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做好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成立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关  军  副县长

副组长:宋广和  副县长、公安局长

        杨  阳  副县长

        白福良  副县长

成  员:王海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吴云国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利军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王  健  县商务局局长

王  峰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张立山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袭著江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吴振祥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任凤田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文革  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于  铁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各乡镇(城区办)、各产业基地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均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海春同志兼任,负责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及日常工作。

 

 

    关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