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11-29 浏览量:683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蒙政办发〔2020〕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有关单位:
近日,省、市、县相关部门巡河发现,我县仍然存在非法采砂行为。按照《2020年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点》(阜蒙扫黑组发[2020]1号)确定的四类重点地区、十大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要求,以及《阜蒙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更好地维护良好的水生态环境,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现将《阜蒙县2020年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蒙县2020年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县砂石资源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和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县域内非法采砂行为,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建立完善砂石管理长效机制,形成良好的采砂秩序。
二、整治内容
(一)、砂堆的处理
对县域内存放的砂堆,各相关部门按职责范围,逐一核查登记,查明砂堆来源、开采地点、所有人、方量,明确其合法性。来源合法的,经核准允许限期出售;不能确定合法来源的,要依法查处;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但存放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堆,限十日内移出,在规定期限内未移出的,按无主砂堆公示后拍卖处理,拍卖收益上缴县财政。
(二)、采砂设备的处理
全面清查置放于河道、林地、耕地内的采砂、洗砂机械设备,并要求设备所有人于2020年11月25日前将砂石加工设备撤离各部门的管理范围,如限期未能移出的,将强行移出,所发生的费用由设备所有人承担。
(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山砂、林地采砂,以公益名义采砂及挖方塘、治河清淤疏浚、修路、建筑等盈利性的非法采砂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治理;对屡禁不止的违法行为,从重从快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范有证采砂行为
对取得采砂权的采户,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针对采砂场存在的超范围开采、超量开采、滥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对拒不整改或未按规定期限整改到位的,吊销其采砂许可证,对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在规定的开采期结束后15日内,所有采砂机械、设备全部撤离管理范围,逾期不撤离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强行清除,一切相应后果由设备所有人承担。
(五)、规范附带开采砂石行为
对各类工程施工附带采挖的砂石,施工单位应按要求集中堆放,不可擅自处理,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擅自出售砂石或转移堆放地点,则按盗采砂石行为处理。
(六)、采砂场的恢复治理
砂场恢复治理,本着谁开采、谁恢复治理的原则。审批砂场的恢复治理由办证人负责,盗采地块的恢复治理由乡镇政府负责。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确保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组 长:陈忠民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宋广和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白福良 副县长
成 员:张文远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刘晓伟 县水利局局长
王 杨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 维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 文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王利军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王海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何庆军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石家明 县委政法委分管日常工作副书记
郑大勇 县公安局工会主席
白金山 法制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室主任
王喜波 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何 强 县水利局副局长
各乡镇、各园区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均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刘晓伟同志兼任,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调度、协调工作。联系电话:8823561,举报电话:8823870。
由公安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协助抽调得力人员,成立联合执法和技术指导组。
1、县委政法委和县政府办:负责各部门各乡镇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调度。
2、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打击非法采砂,密切关注治安形势,帮助、指导乡镇制定并落实治安防控措施,依法打击幕后策划、唆使他人干扰、破坏整治非法采砂洗砂、挖山取土行动中的违法犯罪和妨碍公务执法等行为。
4、县水利局:负责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开采运输河砂行为,负责查处盗采造成水土流失、破坏植被的行为,县水利公安局分局予以配合。
5、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打击河道范围外以林地换土采砂和毁林采砂行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6、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排查河道范围外毁耕、毁荒采砂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7、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监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规范砂石运输车辆的管理,打击非法砂石运输。
9、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基础开挖产生砂石的排查。
10、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方塘、鱼塘等工程开挖产生砂石的排查。
11、县司法局:负责专项行动的合法性审查,指导、监督依法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12、县纪委监委:负责督促各职能单位、部门的工作。对在打击非法开采、运输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甚至向非法开采、运输人员通风报信、执法犯法的工作人员的查处工作;对参与非法开采和运输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
13、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河长制及河库警长制工作,密切配合此次打击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对本乡镇辖区内出现的非法采砂点进行摸底排查;负责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及党员干部参与非法开采运输活动的调查处理;负责定期报送本乡镇治理整顿情况。
14、各园区:负责园区生产建设项目开挖产生砂石的排查。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用2个月的时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1、宣传摸底阶段(2020年11月18日至11月25日)。充分利用广播、报纸、宣传手册等多种宣传手段,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和任务,使广大干部群众明确认识保护好河道、开展有序采砂的重要意义,为开展集中整治河道采砂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由各主管部门牵头,乡镇政府和乡镇派出所配合,对辖区内从事采砂的人员、船只、机械等进行调查摸底,并对采砂船只、机械设备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准确把握第一手资料。
2、清理整治阶段(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2月25日)。根据各部门摸底情况,对全县所有采砂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对无证开采、手续不全的各种非法采砂活动予以坚决取缔,对拒不接受管理或抗拒执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11月30日前重点完成县域内有主、无主砂堆查处和撤离各部门管辖区内采砂、洗砂机械设备工作。
3、情况汇总阶段(2020年12月25至12月31日)。县水利局和公安局对本次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法律责任
(一)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采砂的或在禁采区、禁采期、临时禁采期采砂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采砂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采砂作业机具,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采砂量在5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2)采砂量在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的,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采砂量在1000 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采砂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3、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超出采砂许可规定的范围、数量、深度开采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超出采砂许可规定的范围、数量、深度1%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超出采砂许可规定的范围、数量、深度1%以上10%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超出采砂许可规定的范围、数量、深度10%以上20%以下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超出采砂许可规定的范围、数量、深度20%以上50%以下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超出采砂许可规定的范围、数量、深度50%以上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十万元罚款;
3、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打击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是保护砂石资源,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确保行动目标实现。
(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水利、公安、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要通力协作、联合执法,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优势,合理有效运用行政管理和处罚手段开展专项行动,切实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行动效果。
(三)依法办案,突出重点。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打击非法采砂、滥采滥挖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绝不姑息,不畏强暴,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强化宣传,信息畅通。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使广大干部群众踊跃参与到专项整治行动中去,确保整治行动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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