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阜蒙政办发〔2020〕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直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完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9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事故处置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2县指挥部及职责

2.2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工作组及职责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3.2事故报告

3.3先期评估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应急响应措施

4.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4信息发布

5  应急保障

5.1信息保障

5.2医疗保障

5.3人员及技术保障

5.4物资与经费保障

5.5社会动员保障

5.6宣教培训

5.7应急演练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奖惩

6.3总结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预案实施

7.3预案解释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和高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修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阜新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对我行政区域内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政府领导,分工协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科学评估、依法处置;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的原则。

    1.5事件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

    1.6事故分级标准

    1.6.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并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超出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1.6.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省内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中造成直接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6.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中造成直接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6.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中造成直接伤害人数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指挥部及职责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常务副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和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成员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

    县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安办,主任由县食安办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检查督促各乡镇和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县委、县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文电、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1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指挥部授权发布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组织协调县融媒体中心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工作动态。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

    2.3.2县委网信办:负责配合职能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中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统筹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中互联网舆论引导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互联网不良有害信息处置。

    2.3.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协助主责部门做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的接收、汇总、研判和报告。根据需要综合协调有关单位参与应对处置工作,并督促检查。负责将领导指示、批示迅速传达至各有关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2.3.4县发展和改革局。协调指导开展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

    2.3.5县商务局。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涉外事务,必要时协助职能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驻辽宁外国机构通报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涉外事件来阜的国际团体及个人的接待工作。

    2.3.6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做好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配合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2.3.7县民宗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配合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2.3.8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在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进行管理与维护,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救治工作有序开展,同时维护好现场周边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配合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2.3.9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2.3.10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2.3.10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2.3.11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配合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2.3.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2.3.1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种植业和养殖业,食用农产品初级产品,畜禽屠宰,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并提出相关评估结论;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事故责任调查。

    2.3.14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食用林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及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事故责任调查和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

    2.3.15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读;配合县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和事故责任调查。

    2.3.16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营主体资质的调查,对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责令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召回问题产品并做相应处理;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所涉及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制定对外口径并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所涉及违法广告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中的相关检验检测;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事故定性调查和责任认定。负责督促县域内各保险机构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及时开展食品安全相关保险理赔。

    2.3.17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协助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2.3.18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

    2.3.19各乡镇政府(城区办)起草镇政府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整体应急预案;负责全乡镇应急机制建设、物资保障、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统筹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完成镇政府(城区办)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及交办的其他任务。

    2.4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4.1事故调查组

    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及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4.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4.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健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卫健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2.4.4检测评估组

    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测评估组,确定食品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

    2.4.5维护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公安派出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2.4.6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4.7专家评估组

    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4.8其他工作组

    如事故涉及国外或港澳台,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县政府办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县卫健局应会同县有关单位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制定并实施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体系。由县市场监管局完善各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新闻媒体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播报和转发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3.2事故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信息;

    (2)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7)国家、省、市和其他县(区)及有关部门通报我县的信息;

    (8)其他渠道获得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3.2.2信息报告范围

    向县级上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包括:

    (1)一般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在学校或托幼机构有关人员、外籍人员、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有关人员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3)发生或可能发生有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4)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并可能或已经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

    (5)认定其他需要紧急上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3.2.3报告主体和时限

    报告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有关监管部门。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和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报告,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和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机构发现其接受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卫健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健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时结合实际情况报告上一级卫健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经初步核实后,应当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结合实际情况报告上级部门,并继续收集提供相关信息。

    (6)接到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经过初步核实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逐级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3.2.4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

    3.3先期评估

    3.3.1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故先期分析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事故级别,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响应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3.3.2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范围,有关单位应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4.2相应程序

    核定为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依照国家预案的规定执行,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省相关部门、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核定为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依照省级预案的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市相关部门、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核定为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市场监管局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市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由事故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组织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上级监管部门根据处置需要可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响应措施

    事故发生后,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对事故发生现场做好保护工作。

    (2)卫健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医疗机构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工作。

    (3)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开展现场调查。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消除污染。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4)卫健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对干扰、阻挠事故调查和破坏、销毁抽样样品的组织或个人行为,公安机关进行干预并强制抽样。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6)指挥机构组织专家组对事故人员健康危害和救治情况、检验检测数据、流行病学和现场调查结果、次生与衍生事故隐患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确定事故性质,研讨控制措施,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提出决策建议。

    (7)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

    (8)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报告,并协调外事等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准备工作。

    (9)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和舆情预判,根据事故性质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让群众及时了解事件真相,消除不必要恐慌,确保社会稳定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患者消除。

    4.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地区各级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组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5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统一组织,按照应急处置需要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结束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对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归还、补偿;对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及时支付,对应急抽样及检验费用及时拨付;对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与无害化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救治及后续治疗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损人员保险理赔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并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5.2奖惩

    5.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5.2.2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对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处理的党政领导,进行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和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相互通报值守电话,畅通信息通报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采集沟通和有效利用,及时应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6.2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建立快速便捷、高效救治、功能完善的医疗救治体系,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建立快速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3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交流与合作,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技术和科研机构要提升快速检验检测能力,建立快速检验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提供技术数据。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补充更新与调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抽样及检验等经费应当视财力状况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工作经费。

    6.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设备、设施。

    6.6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和专业技术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同时保障资金和投入力度,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6.7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每2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本级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当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7.2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阜蒙政办发〔2015〕101号)同时废止。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负责解释。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