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提高村级会计离职干部待遇的建议》(第16号)的答复函

日期: 2021-05-11 浏览量:623 来源:中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组织部 责任编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尊敬的袭祥文代表:

提出的“关于提高村级会计离职干部待遇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民政厅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离任正职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组通字[2015]70号)文件精神,县委组织部制定了《转发〈辽宁省离任正职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阜蒙委办发[2015]56号)文件,按照文件有关规定,对年满60周岁,正常任正职村干部3届以上(含3届)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5届以上(含5届)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补助,(1)原为国家正式干部、职工,由乡镇(街道)指派或退休后担任村干部的;(2)原为村干部,后招考录用为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享受农村“五保户”供养待遇的;(4)任职期间受到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5)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纳入离任村干部补助对象的其他情形。

“关于提高村级会计离职干部待遇问题”,截至目前,省市委暂未出台相关政策将村会计纳入财政补贴对象。

 


 

中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组织部

2021年5月11日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