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3-01 浏览量:367 来源:阜蒙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监站) ,产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3月1日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履行监管执法职责,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以下简称《编制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安委〔2017〕47号)精神,结合自身执法力量、监管实际,特制定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法治思想为指导,按照统筹发展和安全监管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监管责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落实,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严格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持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动扎实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以坚决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核心,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防范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目标,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对纳入重点监管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率达到100%;
3、对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的办结率达到100%;
4、对直接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结案率达到100%(需跨年处罚结案除外);
5、对发现的隐患整改率达95%以上(含跨年整改)。
(二)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以安全生产风险高、事故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梳理安全生产执法事项清单,集中力量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有效推动重点工作落实,通过保持从严执法的高压态势,持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断深化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
3、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落实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举措,形成全局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3735天
目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在岗执法人员15人。局长1人;业务分管副局长3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2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2人、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2人、煤矿安全管理办公室2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1人、行政审批办公室1人、规划科技与风险监测办公室1人。
2022年全年共365天,双休日105天,国家法定假日共计11天。国家法定工作日249天。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共计1251天
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天数。即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共计1416天。
1.组织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日:180天。
2.核实事故投诉举报工作日:120天。
3.开展宣传培训工作日105天。
4.参加省、市开展督导、考核、检查等专项检查123天。
5.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和现场审核(包括内业档案建立)等450天。
5.参加县政府组织和部门发起联合开展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日数288天。
6.县政府安排的临时性执法150天。
(四)非执法工作日共计1068天。
1.机关值班270天。
2.参加业务培训学习及会议199天。其中,参加业务学习60天,参加干部网络学习和法制学习30天,其他会议109天。
3.考核、指导乡镇、园区、部门应急管理工作210天。
4.参加党群活动159天。
5.年休假、病假、事假150天。
6.县委县政府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100天。
四、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含煤矿开采企业),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上一年度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全年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207户次,安排检查工作日759天,占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数的60 %,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年内至少开展一次重点检查。
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见附件1。
(三)重点检查事项和时间安排
1、重点检查内容见附件2、检查时间安排详见附件3。
五、一般检查安排
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一)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随机抽查安排
各执法科室要依照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阜蒙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蒙商改办发〔2021〕5号 )的文件精神,结合分管行业实际情况确定至少一次双随机检查工作,双随机检查比例以不高于监管企业的20%确定。随机检查时要明确抽查检查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内容,双随机检查结束要形成双随机抽查检查报告存档。相关执法科室因监督检查人员数量、专业等限制难以实施“双随机”抽查的,应当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
七、监督检查相关要求
(一)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各科室应根据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考虑监督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执法检查装备力量等实际情况,以及分管行业(领域)阶段性安全生产特点、企业分布和生产状况等因素,编制本科室监督检查计划。
2.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各科室应当明确每次具体监督检查任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内容。
(二)现场检查、现场处理和处罚
1.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坚持“谁检查、谁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复查,确保整改到位,坚决杜绝“一罚了之”,切实提高执法质量。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当经法制审核后方可依法实施。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及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要依法实施处罚。
4.及时准确做好信息报送公开工作。
(1)执法信息录入。年度执法计划批准后,3月31日前将执法检查计划输入应急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系统”。各执法科室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按时间节点,按照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及时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信息上传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系统”。
(2)执法信息公开、备案。行政审批办公室、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煤矿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按着县委法治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阜蒙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阜蒙法办发[2019]11号精神,在县人民政府官网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要按相关法律法规经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及时备案工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等),要按照《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新标准及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在做出行政处罚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建档与归档
1.建立执法检查记录台账。各科室应建立执法检查台账,按时间顺序记录执法检查的时间、企业名称、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结果(明确罚款金额、停产整顿、暂扣证照等)、复查结果等信息。
2.按照执法程序要求及时归档。监督检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文书、复查意见书等资料一并归档,以月度为单位整理成册;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立案审批、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处罚落实情况等一并归档立卷。
(四)备案、督办
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含随机抽查)应当认真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汇总执法检查情况,建立执法台账。各科室分管副局长要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时进行督办,监督各执法科室做好执法检查的实施。
(五)调整、报批程序
经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因工作需要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由相关科室书面提出具体调整或者变更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提交主要领导批准后施行,并形成正式文件。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以及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核定相应工作量,并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效举措。各科室分管领导要督促所分管科室按执法计划要求,切实做好各项执法检查任务及相关工作,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应加强组织领导,提前做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好日常工作事项,不能以人员、装备、时间不足为由影响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维护监督检查计划的严肃性。
(二)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文件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执法检查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对于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均需经法制审核后方可实施。
(三)突出检查重点。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要结合有关重点工作部署及季节特点、行业特点,深入分析全县范围内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抓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难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把安全许可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情况作为执法必查项,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推动全县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严格监督检查纪律。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并接受监督检查对象的监督。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2.重点监督检查事项
3.2022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4.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录
附件1:
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一、非煤矿山企生产经营单位
1、阜蒙县源磷矿业有限公司(露天采区)
2、阜新增益矿业有限公司(一采区地下开采)
3、阜新力昌钢铁铸造有限公司(生保营子铁矿二区一期T-1号矿体)
4、阜新利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铁矿
5、阜新利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6、阜新利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宅山土铁矿二区三采区)
7、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镇同乃铁矿(永鑫立井)
8、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镇同乃铁矿(天成立井)
9、阜蒙县金鹏源矿业有限公司
10、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镇同乃铁矿(金达立井)
11、阜新亿通矿业有限公司(地下采场1)
12、阜新亿通矿业有限公司(地下采场2)
13、阜新立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兴地镇十家子铁矿一采区)
14、阜新立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兴地镇十家子铁矿三采区)
15、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利达工贸有限公司扎兰营子铁矿(在建)
16、阜新市蒙古族自治县平安地镇少冷萤石矿业有限公司
17、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明远莹石有限责任公司
18、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宝良金矿(克丑井)
19、阜新福兴地多金属矿(地下采场)
二、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1、阜新力昌钢铁铸造有限公司
2、阜新祥远铸造有限公司
3、阜新建兴金属有限公司
4、阜新沄川铸造有限公司
5、阜新力达钢铁铸造有限公司
6、阜新华维冶金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7、阜新秀岩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8、辽宁金润恒基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9、辽宁中盛铸造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10、阜新博发铜业有限公司
11、阜新恒利铸造有限公司
12、阜新盛盟钛业有限责任公司
13、阜新金峰铸造有限公司
14、辽宁阜新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15、阜新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二场
16、阜新缘月饲料厂
17、阜新波尔莱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8、阜新汇友牧业有限公司
19、辽宁辽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20、阜蒙县阜新镇梦想饲料加工厂
21、辽宁方胜饲料有限公司
22、辽宁三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23、辽宁大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24、阜新银茂木业有限公司
25、阜蒙县东梁镇双马纸板厂
26、阜新飞雪(集团)木业有限公司
27、阜新伊利乳品有限责任公司
28、阜新康龙食品有限公司
29、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龙波实业有限公司
30、阜新红阳食品有限公司
31、阜新鑫海冷贮有限公司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1、辽宁东大光明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辽宁天予化工有限公司
3、阜新金特莱氟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4、阜新睿光氟化学有限公司
5、辽宁东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非精细)
6、阜新龙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7、阜新汉道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8、阜新峰成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9、辽宁和发化工有限公司
10、辽宁凯莱英医药化学有限公司
11、阜新乾屹精细化工有公司
12、辽宁众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3、阜新瑞丰氟化学有限公司
1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宏祥气体有限公司
15、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毅丰化工有限公司
16、阜新万事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17、阜新宇泽化工有限公司
18、阜新氟托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19、阜新达得利化工有限公司
20、阜新鸿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21、辽宁九华化工有限公司
22、辽宁四达同和科技有限公司
23、阜新瑞宁化工有限公司
24、阜新天力精细化有限公司
25、阜新天立新型橡胶有限公司
26、阜新凯森盟化工有限公司
27、阜新清稷升科技有限公司
28、辽宁龙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29、阜新奥瑞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30、辽宁沈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31、辽宁升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2、阜新孚隆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33、辽宁康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34、阜新鸿翔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35、阜新都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6、阜新铭大化工有限公司
37、阜新鑫凯达氟化学有限公司
38、阜新金丰化工有限公司
39、阜新恒大化工有限公司
40、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祥瑞新型能源清洁燃料油有限公司
四、烟花爆竹批发单位
1、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供销日用杂品销售中心
附件2
重点监督检查事项
一、通用部分
(一)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是否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的情况。
(五)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六)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七)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
(八)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九)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十一)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十二)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三)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四)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六)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七)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十八)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十九)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二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二十一)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十二)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情况;
(二十三)对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是否按规定安排专人现场管理;
(二十四)对停产、停建的项目或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处于停产、停建的情况。
(二十五)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点监督检查事项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三、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点监督检查事项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五)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六)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八)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十)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十一)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十二)危险级排土场。
四、尾矿库重点监督检查事项
(一)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二)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三)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四)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六)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八)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九)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十)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十二)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五、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监督检查事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六、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事项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
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
四、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六、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九、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十、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
十一、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
十二、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四、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十五、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十六、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
十七、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
十八、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
十九、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他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二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七、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监督检查事项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1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有色行业。
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9.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10.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三)建材行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四)机械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五)轻工行业。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六)纺织行业。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煤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七)烟草行业。
1.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未配置防毒面具。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
(八)商贸行业。
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按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
附件3 2022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行业类别:非煤矿山行业
月份 | 重点检查企业(户) | 一般检查企业(户) | 双随机检查企业(户) | 检查方式 |
1 | 6 | 2 | 现场检查(计划) | |
2 | 3 | 2 | 现场检查(计划) | |
3 | 5 | 2 | 5 | 现场检查(计划随机) |
4 | 5 | 2 | 现场检查(计划) | |
5 | 3 | 2 | 现场检查(计划) | |
6 | 3 | 2 | 5 | 现场检查(计划随机) |
7 | 5 | 4 | 现场检查(计划) | |
8 | 4 | 6 | 现场检查(计划) | |
9 | 5 | 2 | 现场检查(计划) | |
10 | 6 | 2 | 现场检查(计划) | |
11 | 5 | 2 | 现场检查(计划) | |
12 | 5 | 2 | 现场检查(计划) | |
合计 | 55 | 30 | 10 | 总计95 |
行业类别: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
月份 | 重点检查企业(户) | 一般检查企业(户) | 双随机检查企业(户) | 检查方式 |
1 | 4 | 5 | 现场检查(计划) | |
2 | 5 | 3 | 现场检查(计划) | |
3 | 4 | 5 | 现场检查(计划) | |
4 | 4 | 2 | 5 | 现场检查(计划随机) |
5 | 4 | 5 | 现场检查(计划) | |
6 | 4 | 2 | 5 | 现场检查(计划随机) |
7 | 5 | 5 | 现场检查(计划) | |
8 | 4 | 2 | 现场检查(计划) | |
9 | 7 | 4 | 现场检查(计划) | |
10 | 4 | 2 | 现场检查(计划) | |
11 | 5 | 0 | 现场检查(计划) | |
12 | 5 | 0 | 现场检查(计划) | |
合计 | 55 | 35 | 10 | 总计100 |
行业类别:工贸行业
月份 | 重点检查企业(户) | 一般检查企业(户) | 双随机抽查企业(户) | 检查方式 |
1 | 3 | 2 | 现场检查(计划) | |
2 | 2 | 2 | 现场检查(计划) | |
3 | 3 | 3 | 现场检查(计划) | |
4 | 3 | 5 | 现场检查(计划) | |
5 | 2 | 3 | 现场检查(计划) | |
6 | 3 | 2 | 6 | 现场检查(计划随机) |
7 | 5 | 2 | 6 | 现场检查(计划随机) |
8 | 3 | 2 | 现场检查(计划) | |
9 | 3 | 3 | 现场检查(计划) | |
10 | 5 | 2 | 现场检查(计划) | |
11 | 5 | 4 | 现场检查(计划) | |
12 | 5 | 2 | 现场检查(计划) | |
合计 | 42 | 32 | 12 | 总计86 |
附件4: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录
陈玉春 项 军 杨文辉 张静萍 王 志 李 闯
白 帆 杨保丛 聂忠国 王宝珠 王春红 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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