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2-22 浏览量:199 来源:阜新县司法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制定的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明确提出要求各地区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阜新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阜政办发〔2022〕18号)要求:“各县、区政府参照此清单制定本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在本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有利于厘清行政主体职责权限,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的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二)《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
(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22〕6号)
(四)《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阜新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阜政办发〔2022〕18号)
三、清单的管理
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应当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三统一”工作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县司法局根据中央、省和我县机构改革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规定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确定公布的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件解读单位: 阜蒙县司法局
文件解读人: 王磊
解读人办公电话:0418-882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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