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2-22 浏览量:2468 来源: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蒙政办发〔20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县直各部门、各相关人民团体: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22〕6号)、《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阜新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阜政办发〔2022〕18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经审核共确32个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具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三统一”工作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各制定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核机制,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核范围,认真履行审核职责。
三、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县司法局根据中央、省、市和我县机构改革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规定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确定公布的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县级行政规范性
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一、政府
1.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政府组成部门
2.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局
5.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6.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7.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
8.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
9.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
10.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11.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1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15.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
16.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17.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商务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投资促进局)
18.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体育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文物局)
19.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1.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2.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审计局
2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知识产权局)
2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统计局
25.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26.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7.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28.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9.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四、其他单位(含挂行政机关牌子的机构)
30.中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中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国家保密局)〕〔中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机要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国家密码管理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档案局)〕
31.中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宣传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新闻出版局)
32.中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访局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图解)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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