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届县政府召开第100次常务会议

日期: 2025-08-11 浏览量:20 来源:阜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2025年8月11日,县长白福良在县政府三楼常务会议室主持召开第十七届县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

一、审议《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加快加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行动实施方案》

会议指出,清理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账款,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决策部署的关键举措,也是推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投资、稳预期的实际措施,更是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金融风险、减轻企业负担、保障民营企业权益和社会民生福祉的重要抓手。全县上下要深刻认识做好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健全保障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和失信惩戒,确保清欠工作取得实效。

会议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全力完成新一轮清欠工作任务。要加强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对照“周调度、月统筹、季通报”机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全面摸底化解支撑系统”、财政部“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台账与清偿进展,细化每一笔拖欠企业账款的清偿主体、资金来源,紧盯目标任务,加快加力实施“连环清”。要抢抓政策机遇,创新工作举措,统筹各级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专款专用偿还欠款,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安排贷款周转资金,全面摸排存量资产,压减一般性支出,确保按时完成清偿任务。要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清欠专班要牵头抓总,加大督办调度力度,强化源头治理和失信惩戒,坚决遏制新增拖欠,严防边清边欠,从根本上解决拖欠问题,以实际行动优化营商环境,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强动力。

二、传达学习《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

会议认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关键举措,首次系统构建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实现了从“软要求”到“硬约束”的转变,为压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提供了根本遵循。《规定》精准破解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责任落实难题,通过明确7类领导干部职责、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追责条款,彻底打破“环保仅是环保部门事”的旧观念,为统筹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

会议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深刻认识《规定》的里程碑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决扛起守护蒙古贞绿水青山的政治责任,做到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各乡镇、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严格落实“四个统筹”“六项任务”,县生态环境分局要履行统一监管职责,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发力,将环保要求深度融入各行业日常管理,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会议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对《规定》内容迅速组织传达学习,严格执行《关于调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职能的通知〔阜蒙环委发〔2025〕1号〕》要求,对照职责分工和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压实主体责任,形成“分工明确、协同联动、齐抓共治”的工作格局。同时,要严格落实《规定》追责条款,以刚性约束倒逼责任落地生根,县整改办要牵头,会同组织、纪检等部门,加强对责任落实、问题整改的常态化督查。对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责任落实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因决策失误或失职失责导致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状况恶化甚至发生严重损害事件的,必须依据《规定》和相关党纪法规,严肃精准追责问责,绝不姑息迁就,树立“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鲜明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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