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日期: 2024-05-23 浏览量:624 来源:阜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编辑:边玲 文字大小: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如下:

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沙扎兰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镇沙扎兰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3米为界、西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3米为界、南临界点正门向外延伸10米为界、北临界点西园公墓墓区向外延伸5米为界。

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务欢池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务欢池镇西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正门向外延伸10米至101国道西沿为界、西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3米为界、南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5米为界、北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3米为界。

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苍土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苍土乡西苍土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0米为界、西临界点纪念广场西沿向外延伸5米为界、南临界点烈士陵园正门混凝土路(路宽4.5米)向外延伸151米至公路北沿为界、北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0米为界。

四、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板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板镇朝阳寺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西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南临界点烈士陵园正门向外延伸5米为界、北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

五、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佛寺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佛寺镇佛寺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3米为界、西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3米为界、南临界点烈士陵园入口向外延伸20米至耕地为界、北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

六、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哈达户稍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哈达户稍镇哈达户稍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西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南临界点以陵园入口向外延伸50米至公路为界、北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

七、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老河土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老河土镇敖龙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3米为界、西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3米为界、南临界点烈士陵园正门混凝土路(路宽4.5米)向外延伸145米至公路为界、北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3米为界。

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泡子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泡子镇惠德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3米为界、西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3米为界、南临界点烈士陵园正门混凝土路(路宽4.5米)向外延伸201米至公路为界、北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

九、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太平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太平镇扣卜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正门向外延伸3米至公路西沿为界、西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南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北临界点向外延伸3米为界围墙。

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于寺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于寺镇于寺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西临界点混凝土路(路宽3.5米)向外延伸85米至公路为界、南临界点烈士陵园正门向外延伸10米为界、北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

十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平安地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平安地镇平安地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2米至公路为界、西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3米为界、南临界点正门向外延伸5米为界、北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3米为界。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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